| 下月起义务教育取消借读费 |
| 2008-12-02 09:04:00 字体显示:大 中 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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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月1日起,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取消借读费。昨日,省教育厅下发《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》称,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,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借读费。涉及乱收费的学校,校长一律撤职。
《通知》指出,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学生实施免除学杂费、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的政策。农村初中、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外,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。不得再代办学生体检、看电影、社会实践等项目。学校确需组织学生体检、看电影的,体检费、电影费要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,不得向学生收取。此外,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,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学生的住宿费。
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,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,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“一费制”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,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。
省教育厅强调,严禁学校擅自编印及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;严禁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和补课收费。初三年段若确因中考提前需要组织补习的,经设区市教育局按统一规定的报批程序审批后,学校可在周六组织适当的培优补差,但不得向学生收费;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发生食宿、交通等费用的学生军训。
除初三年段之外,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一律要严格执行校历和作息时间规定,实行五天工作制,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双休日、节假日、寒暑假以及课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。
《通知》称,今后凡是违反教育收费规定进行乱收费的,对负有违纪责任的校长一律撤职,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,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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